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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勞動節即將來臨,對于勞動者而言,勞動法規內容繁多,那么,哪些基本權益是易受侵犯又常常被勞動者忽視的呢?
一、錄用標準不一致,侵犯平等就業權
(案情)林園本科畢業,去某公司報名時遇到大專畢業的高中男同學賀剛。林園在公司筆試中名列第一,賀剛比她少12分列第九名。林園在賀剛上班一個月后才知道自己未被錄用,經打聽才知道,公司認為女生將來結婚生育麻煩較多,錄用的都是男生。于是,林園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責令該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仲裁委員會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錄用林園,并與其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
(提醒)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基本條件,是一切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源泉。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各項權利的基礎。性別、健康、身高、身份、地域等歧視,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八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因此,對于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二、競業限制不補償、侵犯職業選擇權
(案情)朱湘進入天源公司任銷售經理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和競業限制合同。約定朱湘離職后1年內,不得到與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或從事與天源公司同類產品的銷售工作。如違約,一次性支付違約金5萬元。10月,朱湘辭職,公司也同意。今年初,天源公司發現朱湘在同類型公司擔任銷售部經理,天源公司認為她利用原掌握的客戶渠道銷售同類產品,致使天源公司蒙受損失,即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朱湘支付違約金5萬元,未獲支持。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未支持。
(提醒)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競業限制可以維護用人單位利益,但權利義務應當對等,企業維護自己利益的同時,必須支付給員工合理、適當的補償。如不及時支付補償費,就無權要求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約定。
三、延時加班不加薪、侵犯勞動報酬權
(案情)3月,吳蕾到華光熱處理廠打工。口頭約定工作崗位為電墩車間操作工,實行計件工資,未確定勞動定額。吳蕾被錄用后要嚴格遵守每周6天、每天10小時的作息時間制度。因金融危機影響,熱處理廠單方通知吳蕾解除勞動合同并結清當月工資。吳蕾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吳蕾自3月至解除勞動合同時止,周六加班計397小時,平時延時加班計912小時,法定假日加班40小時,華光熱處理廠應支付加班工資差額4214.68元。
(提醒)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法律、法規取得報酬,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四、加班加點不補休,侵犯休息休假權
(案情)霍洋是霓裳服裝公司的農民工,由于訂單很多,公司規定:每天至少工作10小時,每周正常上班七天,法定假日當天放假半天。即使按照這樣的工作時間,工人也無法完成定額。霍洋和工友們經常工作12小時才能完成當日工作。霍洋與老板交涉,要求讓員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但老板稱,實行計件工資,自愿加班沒補休。工人們舉報后,在監察部門督促下,公司降低了定額數,并實行加班補休制度。
(提醒)休息休假既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又是勞動保護的一個方面。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休息日,因此企業安排工人加班加點工作,卻不安排補休的行為是違法的。
五、職業保護不健全,侵犯安全衛生保護權
(案情)戴生到本鎮烽火石粉廠做臨時工。石粉廠沒有任何保護措施,且為減少成本,連口罩都不配備。今年初,戴生感覺呼吸困難,經診斷,因接觸有害粉塵患上了矽肺病。有好心的工友告訴他,矽肺病是職業病,能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工傷待遇。在法律工作者幫助下,他所患疾病被認定為工傷,終于獲得治療,也大大減輕了他的經濟壓力。
(提醒)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保護其生命和身體健康的一項基本勞動權利。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十四條規定,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工傷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六、享受高薪不繳保,侵犯保險福利權
(案情)7月,計算機專業博士畢業生袁基受聘某軟件開發公司,任技術部主管。勞動合同中載明:袁基月工資1萬元,無其他獎金福利,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保公司概不負責。今年3月,因開發方向等問題,袁基與公司高層發生分歧,被炒了“魷魚”。袁基要求公司為其補交社會保險,但公司認為,協議事先講好不繳社保,無權反悔。雙方為此成訟。法院最后判決:公司應當為袁基補交社會保險。
(提醒)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社會保險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企業應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為勞動者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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