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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范文:競業限制協議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競業限制協議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競業限制協議的正文:
4競業限制協議
公司:xx電梯有限公司
員工:
鑒于:
1、 員工在其工作崗位上能夠掌握公司及其所屬集團的某些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屬集團、以及公司股東的產品、技術、生產工藝、財務、客戶、組織機構等方面的各種形式的信息和資料,以下簡稱“商業秘密”);
2、 員工認識到其在公司工作期間,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需要接觸和了解公司的商業秘密;
3、 員工理解并確認:對公司保密信息的任何公開、泄露,將會嚴重損害公司的經濟利益或使公司處于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司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競業限制
1.1 競業限制期限為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與對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論終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論終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24個月內,員工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1.2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不得為以下單位工作或任職:
1.2.1 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單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附件所列明的單位);
1.2.2 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公司關聯企業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間接的設立、參股、控股、實際控制的公司、企業、研發機構、咨詢調查機構等經濟組織;
1.2.3 其他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
1.3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3.1 與公司的客戶發生商業接觸。該種商業接觸包括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務、收取訂單、直接或間接轉移公司的業務的行為以及其他各種對公司的業務產生或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不論是否獲得利益;
1.3.2 直接或間接在本協議第1.2條所列單位中擁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務或獲取利益;
1.3.3 員工本人或與他人合作直接參與生產、經營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1.3.4 直接或間接引誘、要求、勸說、雇用或鼓勵任何公司的其他員工離職,或試圖引誘、要求、勸說、雇用、鼓勵或帶走公司的其他員工,不論何種理由或有無理由,不論是否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組織的利益。不得以其個人名義或以任何第三方名義慫恿或誘使任何迅達集團公司的員工在其他單位任職;
1.3.5 向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詢服務、合作或勞務。
1.4 不論員工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員工均應在進入新用人單位就職前向公司書面說明新的用人單位的名稱、性質和主營業務。
第二條 義務的履行和解除
2.1 員工在離開公司時即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但公司可在員工離職前或離職后通過書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本協議所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同時公司將不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此種解除不能理解為解除保密義務。
2.2 在員工完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下,公司未按本協議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且經員工書面要求仍未支付的,員工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雙方如因競業限制補償金發生爭議的,在爭議解決期間,員工不得主張免除競業限制義務。
2.3 如員工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經公司允許轉與公司直接或間接地設立、參股、控股、實際控制的關聯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本協議仍然有效,競業限制期間從員工與公司關聯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不再為公司或公司關聯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
2.4 如員工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經公司允許轉與勞務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其派遣至公司或公司設立、參股、控股、實際控制的關聯單位工作的,本協議仍然有效,競業限制期間從員工結束勞務派遣,不再為公司或公司關聯單位工作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3.1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與公司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在競業限制期間內,員工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公司則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3.2 競業限制補償金為員工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的20%(稅前),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3 員工應當在每季第一個月以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證明,該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職單位的證明以及員工作出的保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書面承諾。
3.4 員工應在離職前向公司書面提供其本人的銀行賬戶用于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員工未提供賬戶、提供賬戶錯誤、賬戶注銷等各種原因導致公司無法支付該等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員工自行承擔,且在此期間不免除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
3.5 員工拒絕接受、自行放棄、不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或因員工原因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員工自行承擔,且不免除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
3.6 若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強制性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則公司在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前予以補足到最低標準,在此之前,員工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
第四條 違約責任
4.1 如員工違反本協議約定,公司將停止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有權利要求員工糾正違約行為。
4.2 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如違反本協議,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本協議第3.2條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總額的2倍。如違約金不足彌補公司實際損失的,公司還有權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損失的數額可由公司委托的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4.3 員工依照本協議約定承擔賠償損失和其他民事責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請司法途徑追究員工刑事及行政責任的權利。
4.4 其他單位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聘用員工的,應當與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 爭議處理
公司與員工雙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以提請公司注冊登記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第六條 定義
6.1 公司的業務包括:參考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的內容。
6.2 工作、任職:指員工與任一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或者為該單位提供商品、服務,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有償或無償、兼職或專職。
6.3 獲取利益:指員工從任一單位獲得報酬、分紅、報銷等形式的經濟利益,或者獲得服務、實物。
6.4 客戶: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前一年內仍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同時也包括公司在員工離開公司時公司正在評估、談判、接觸或準備發展的客戶。
6.5 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5.1 公司由于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所遭受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6.5.2 公司為了因調查、處理、糾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所付出的經濟代價,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調查取證費等。
6.6 員工離職前月平均工資:按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平均計算,員工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第七條 適用法律
7.1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解釋、執行及爭議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2 國家和地方頒布新的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行法律、法規時,如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本協議適用新的法律法規的,則本合同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抵觸之處,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其他
8.1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參照方便而設,并不限制或從其他角度影響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和詮釋;對本協議條款的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8.2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授予員工對公司保密信息有任何獨立于公司的權利、所有權和利益。
8.3 本協議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本協議繼續有效。
8.4 公司與員工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協議的內容,并完全了解本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并同意遵守執行。
8.5 協議一式四份,員工持一份,公司持三份,經公司與員工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每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Xx電梯有限公司
2011年 月 日
員工:
身份證號碼: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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