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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銀監局,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范銀行并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我會制訂了《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現將該指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并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ǘ┵J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ㄋ模┮话銣蕚溆囝~不低于同期貸款余額的1%;
(五) 有并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并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后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并購貸款業務后,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并購貸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并購貸款業務,要在構建并購貸款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基礎上,滿足合理的并購融資需求。
三、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并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并購貸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購貸款風險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并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增強銀行業競爭能力,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并購,是指境內并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并購可由并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并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并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制定并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明確發展并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并購貸款業務的客戶范圍及其主要風險特征,以及并購貸款業務的風險承受限額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于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并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并購貸款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評估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并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并購貸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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