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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憲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為適應新形勢下調整當前夫妻財產關系新情況的需要,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立足現實國情,對現行夫妻財產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進一步完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
關于這方面主要是針對知識產權歸屬問題和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屬問題進行
學合理的規定,以增強可操作性。知識產權是一種雙重性的權利,即有人身權的內容也有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享有,但財產權利益的歸屬應以取得的時間為標準來確定,以有利于公平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具體操作則可按以下要求進行: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取得的利益歸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或離婚后取得的收益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離婚后,一方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期待權變為既得利益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利益獲得者一方分割所得,離婚時也可將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然后,一方可給予對方相應補償,從而兼顧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這樣就可以解決引例中李某的困惑,也可兼顧夫妻雙方的利益與公平性。為了切實解決法律沖突問題,切實保障《繼承法》的實施,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將繼承取得或贈與所得歸個人特有。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明示的例外。
(二)細化、健全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
我國新《婚姻法》雖然設立了特有財產制,但內容卻很不完善,僅確認了靜態財產的歸屬關系,而對動態財產的流轉關系以及可能引起的相關問題,則沒有涉及。因此,首先應明確夫妻對個人特有財產的權利,具體就是要明確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其次是要細化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這方面的立法應當采取概括式、列舉式并舉的方式。特別是對個人特有財產的孳息,添附應有具體有規定。最后增設夫妻對個人特有財產的責任及補償請求的規定。特別是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的歸屬問題,如果夫妻一方動用共同財產購買個人專用生活用品較多,離婚時則應給予對方相應補償,法律賦予相對人補償請求權,這樣更趨合理、公平。
(三)規范約定財產制的時間與程序
夫妻雙方約定財產的時間應當在雙方結婚時或結婚之后進行,避免出現結婚之前約定財產的弊端。在規定約定形式為書面形式的同時進一步明確登記與備案制度,以防止夫妻雙方合意借約定財產制逃避債務。完善約定財產制的內容、增設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變更或撤銷的規定,增強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
(四)增設夫妻非常財產制
增設夫妻非常財產制已成為大部理論研究者的共識,德國、法國、瑞典等國家的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夫妻非常財產制,我國也很有借鑒的必要性,而且設立夫妻非常財產制在我國也是切實可行的。其理由在于它是為了應對日益變化的社會現實的需求,也是為了保障夫妻財產權益,社會交易的安全以及實現家庭保障功能的需要。具體操作方式是在婚姻法中補設夫妻非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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