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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有序進行,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根據《河北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和《建設部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要求,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制定本預案。一、地震應急措施
㈠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迅速了解或調查房屋建筑、工程設施、燃氣熱力、道路、橋梁等工程破壞情況,及時逐級上報省建設廳,并按照本市、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㈡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省建設廳調集其他市、縣工程技術人員或建筑隊伍趕赴災區,參加當地抗震救災工作。
㈢廳屬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抗震救災工作。
二、省建設廳地震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和職責
㈠領導小組成員
組 長:省建設廳廳長
副組長:省建設廳分管質量安全、城建、村鎮、規劃、建筑市場、住宅與房產、科技工作的副廳長,紀檢監察專員,總工程師
成 員:省建設廳辦公室、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處(省抗震防災辦公室)、城建處、村鎮處、規劃處、建筑市場處、房管處、綜財處,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信息中心,河北建設報社,省招標辦、稽查辦、質監站、造價站、安監站主要負責同志。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建設廳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省抗震防災辦公室主任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由有關處(室)和省抗震防災辦公室共同組成。
㈡領導小組職責
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按照本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負責召集省建設廳地震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會議,根據省政府的指示,部署地震應急工作,參加省政府赴災區慰問團或工作組。
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保證指令暢通。
㈢領導小組成員分工
1.領導小組辦公室
⑴負責保持與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事部門的聯系,及時了解指令或信息,保證廳領導及時參加省政府或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會議;
⑵負責安排省建設廳地震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地點并通知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會議;
⑶根據廳領導的指示,協調廳屬各處(室)、站(辦)的應急工作,組織建設系統對地震災區進行人力、物力支援;
⑷審查建設系統有關震情、災情的信息報道稿件,編發建設系統抗震防災、救災情況簡報;
⑸指導各地利用城建檔案,為災區或臨震地區的抗震防災、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提供基礎性資料;
⑹負責地震應急狀態下省建設廳機關的機要保密和保衛工作。
2.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處、建筑市場處
⑴協助廳抗震辦公室完成省建設廳地震應急領導小組有關的聯絡工作;
⑵了解地震災情,草擬地震災情信息(不含具體經濟損失數額);
⑶起草抗震防災、救災工作的有關技術性文件,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技術性建議;
⑷根據領導小組的指示,組織工程技術專家赴地震災區進行工程震害調查,指導工程抗震工作;
⑸協助地震災區或臨震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搶險排險、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抗震鑒定、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⑹協助災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嚴重違反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地震中倒塌或工程質量責任進行調查和處理;
⑺根據領導小組的指示,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地震災區或臨震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3.綜財處
⑴根據領導小組的指示,負責地震災區工程震害損失(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工作震害損失)的匯總和上報,災區建設系統資金和物資的申請等工作;
⑵負責建設系統抗震防災、救災資金的應急撥款工作。
4.城建處
⑴指導地震災區或臨震區城建系統開展市政基礎設施的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搶險、排險、快速修復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⑵根據領導小組指示,組織城建力量對災區或臨震地區進行對口技術支援;
⑶負責核實地震災區上報的城建系統震害情況。
5.規劃處、村鎮處
⑴指導災區避震疏散場地劃分及臨建區規劃;
⑵負責組織地震災區城市和村鎮恢復重建規劃編制與審查;
⑶組織規劃單位對災區進行技術支援;
⑷指導災區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
6.住宅與房地產處
⑴指導災區房地產管理系統開展房屋的應急檢修、應急加固、搶險排險、修復等工作;
⑵組織房地產管理系統對災區進行技術支援;
⑶負責統計與核實災區房地產管理系統上報的房屋震害情況。
7.人事勞動教育處、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
⑴根據省政府和省外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或協助建設部和省外事部門開展在臨震地區或地震災區訪問或工作的外賓的聯絡、安置、疏散、事故處理以及涉外事項的處理等工作;
⑵根據省政府和省外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建設系統抗震救災工作的對外宣傳工作;
⑶負責對廳機關和廳屬單位黨員干部和職工就地震應急形勢和地震應急措施等做好宣傳、動員、解釋等工作;
⑷根據需要動員黨員干部和職工積極支援災區工作;
⑸負責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及人員進行表彰,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有過失的單位及人員進行處罰等工作。
8.信息中心、河北建設報社
⑴負責建設系統信息保障、日常維護、快速修復等工作;
⑵在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地震災區工程震害報道和建設系統抗震救災的宣傳報道工作。
9.省招標辦、稽查辦、質監站、安監站、造價站
⑴根據領導小組的指求,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廳機關處(室)積極開展抗震防災和抗震救災工作;
⑵對口支援地震災區抗震防災和抗震救災工作。
三、省建設廳地震應急預案啟動
㈠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嚴重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時或鄰近地區有影響到本省區域的嚴重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時;
㈡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或鄰近地區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影響到本省區域時,省建設廳地震應急預案啟動。
應急預案啟動后,領導小組成員立即到省建設廳待命,未經批準不得離崗;領導小組成員未在或有特殊情況時,由所在處(室)、站(辦)按職務高低遞補。
四、地震震情、災情信息報送、報道工作
㈠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5.0級以上地震或鄰近地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對省內產生影響時的處理意見:
各設區市、縣(市)負責本地區地震震情、災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統一報送省建設廳的工作,并負責本地區建設系統災情信息報道的管理工作;
㈡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5.0級以下地震或鄰近地區發生5.0級以下地震對本省無人員傷亡或工程震害損失時的處理意見:
各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般可不向省建設廳報送震情信息。建設系統的新聞單位原則上不做信息報道。
㈢地震震情、災情信息報送內容
地震震情、災情信息報送內容包括:地震基本情況(時間、地點、震級、烈度等);震前各類房屋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基本情況;震后破壞情況;工程搶險排險情況;重要建筑物、市政設施、文物和典型結構類型建筑工程的破壞情況,可配圖片、錄像等資料。
㈣地震震情、災情信息的報送、報道工作的要求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震情、災情信息報送、報道工作預案,明確信息報送、報道工作單位,并要配備必要的信息資料收集、整理、報送的裝備、器材,保證準確及時、快捷、全面地報送地震震情、災情信息。
五、建立城市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數據庫
㈠各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抗震、規劃、城建(市政)、城建檔案館等部門結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以及利用房屋抗震設防能力普查等資料,建立房屋和工程設施、市政工程等數據庫,并可進入綱絡查詢,以便在地震應急期間進行組織、協調工作。
㈡各設區市應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術建筑物的數據庫,數據庫的內容包括:各類建筑物的分布、規模和設計、建造、使用概況等。各縣(市)可參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礎設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術建筑物的數據庫。
㈢基礎設施系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所列甲、乙類建筑以及指揮機關、學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工程等;采用抗震新技術建筑物系指減震、隔震等建筑工程。
六、城市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實時監控、臨震加固與搶險。
㈠在已有城市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數據庫的基礎上,結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對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逐個進行震害預測。
㈡根據震害預測結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措施與搶險方案》,并納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㈢有臨震預報時,按照《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措施與搶險方案》,加強實時監控,實施臨震加固,以防御和減輕可能發生的震害損失。
㈣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迅速組織力量對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進行檢查,發現險情,立即制定技術措施,實施搶險方案,以避免災害的進一步發生和擴大。
㈤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與搶險方案》,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實時監控、臨震加固與搶險方案》的實施。
七、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應急恢復
㈠結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按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對城市各個區域的基礎設施和群體房屋建筑進行震害預測。
㈡根據震害預測,就設防烈度和罕遇地震兩種情況,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并納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㈢震后組織震害調查,根據震害調查和《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組織專家組對受到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進行技術鑒定,制定技術措施,實施應急恢復方案,保障城市功能盡快恢復正常。
㈣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應急恢復方案》的實施。
八、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調查
㈠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調查工作應根據災情確定。一般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組織實施;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組織實施,省建設廳根據災情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支援;造成特大損失的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建設廳協調組織實施。
㈡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壞等級劃分標準》確定。震害調查應對重要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逐個確定類別,并貼上標志,紅色為危險,綠色為可繼續使用。
㈢對各類房屋建筑,特別是采用抗震新技術的建筑物要認真分析震害原因,為制訂、修訂工程建設標準積累數據。
九、疏散通道、避震場地和簡易住房
㈠根據城市居民分布情況,在震前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場地安排》,并納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適當考慮提高部分城市橋梁的抗震設防標準;大城市的避震場地安排除考慮室外空曠場地外,還應考慮利用現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較強的工程,并可考慮適當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防標準,作為避震建筑。
㈡根據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場地安排》,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居民避震疏散。
㈢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區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災民簡易住房建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包括:⑴選擇安全適用的建設場地;⑵因地制宜,制訂并提供災民簡易住房建設的方案及技術措施;⑶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為災民簡易住房的建設提供技術指導。
十、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
㈠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由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訂,其內容應包括:⑴災情及災區概況;⑵恢復重建方針和原則;⑶整個城市及各主要受災系統的恢復重建規劃方案;⑷恢復重建技術管理要求;⑸恢復重建規劃方案的實施步驟及對策;⑹恢復重建資金籌集及安排。
㈡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制訂要求:⑴根據災區情況和恢復重建資金規模,按照“一次規劃、分期實施、突出重點、先急后緩,實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則,分系統編制后,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協調;⑵在認真進行房屋震害鑒定的基礎上,明確建設項目是屬于修復加固、原樣恢復,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設內容;⑶恢復重建計劃建設項目的標準規模應與恢復重建資金相適應,嚴格控制政府投資的恢復重建工程的標準和規模。
㈢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制訂完成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相應的行政管理工作規定,以確保恢復重建計劃順利實施。
㈣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中的城市恢復重建規劃方案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在各主要受災系統的恢復重建規劃方案的基礎上編制。當城市恢復重建規劃方案與原城市總體規劃有出入時,應由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納入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統一實施,并作為今后修訂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㈤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計劃中集鎮以上城鎮的易地重建規劃方案應經各有關方面充分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十一、次生災害的防御
㈠結合《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編制和修訂,調查了解地震區建設系統次生災害源的分布(地區和設施)及其后果的嚴重程度,并建立檔案。
㈡建立次生災害監視和控制系統。
㈢編制《次生災害防御預案》,包括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緊急防護措施等,并納入《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㈣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組織編制《次生災害防御預案》,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實施。
十二、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參照本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轄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做好震前的抗震防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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