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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規章制度范文:農林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實施規則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農林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實施規則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農林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實施規則的正文:
第一條為規范農林行政執法調查取證行為,細化調查取證工作程序,提高農林行政處罰案件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農林行政執法調查取證,是指農林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在行政職權范圍內,對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當事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調查和收集有關證據的活動。
第三條調查工作應當全面、客觀、公正,收集的證據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第四條調查取證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應做到用語規范、舉止文明;
(三)向當事人告知執法依據和當事人應有的權利義務,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四)執法人員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五)不得濫用職權,干擾或影響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在調查取證中,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走訪、詢問有關人員,聽取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進入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攝像、照相等;
(三)可采取抽樣和先行登記保存的方式收集證據;
(四)查閱或者復制有關材料;
(五)組織技術檢測、鑒定;
(六)向有關單位了解核實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條調查取證基本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身份等基本情況;
(二)調查當事人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方式、后果等;
(三)調查當事人行為經農林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審批情況;
(四)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
(五)違法行為的量罰情節;
(六)其他有關事實。
第七條收集證據種類包括:
(一) 書證;
(二) 物證;
(三) 視聽資料;
(四) 證人證言;
(五) 當事人的陳述;
(六) 鑒定結論;
(七)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八條調查取證中應當當場制作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如實記錄有關情況。
(一)制作筆錄時,不得對有關人員進行誘導、欺騙、強迫。
(二)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應當單獨進行。
(三)筆錄制作完成后應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等有關人員核實,并簽名或蓋章。
第九條書證應當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被提取書證的當事人應當在書證上簽名、蓋章確認,對需要解釋說明的,應當附說明材料。
第十條收集物證時,應當提取原物。在提取原物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提取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它證據,并由被提取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在收集證據時,對于數量較多的同一類型物品,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式。抽樣取證的,應當填制抽樣取證憑證,經執法人員、當事人等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并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提取電子信息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使用該資料的原始數據或原始載體。復制件在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情況下,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第十四條測量、檢測、檢驗或者鑒定等涉及專門性或技術性事項,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報告,所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第十五條收集證據時,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能簽名(蓋章),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應當邀請其作現場見證并簽名,或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注明情況并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取得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真實、合法、有效性審核。如有必要,應當進行補充調查取證。
第十七條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取得的證據;
(二)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剝奪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而取得的證據。
第十八條應當妥善保管調查取證中取得的證據材料,并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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