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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游局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大陸地區指定的經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赴臺游旅行社”)與大陸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之間簽訂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赴臺游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大陸范圍內推行使用。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赴臺游旅行社全稱: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赴臺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經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的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其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2、旅游者,指與赴臺游旅行社簽訂赴臺旅游合同,參加赴臺旅游活動的大陸居民或者團體。
3、赴臺旅游服務,指赴臺游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到臺灣地區旅游,代辦旅游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赴臺游旅行社、用于購買赴臺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游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臺灣地區導游服務費和赴臺游旅行社、臺灣地區接待旅行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游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小費;
(5)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行程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游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臺灣地區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赴臺游旅行社將旅游者轉至其他赴臺游旅行社所組赴臺旅游團隊的行為(赴臺旅游不得轉團)。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5、業務損失費,指赴臺游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注費、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6、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
赴臺游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以下簡稱《計劃書》),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計劃書》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赴臺游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赴臺游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并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計劃書》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計劃書》,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游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對赴臺游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赴臺游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計劃書》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根據《計劃書》細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須知》發給旅游者,如實告知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臺灣地區的重要規定和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臺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臺灣地區的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3、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領隊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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