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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解決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4〕28號)和《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浙民低〔2008〕15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醫療救助原則1.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宗旨;2.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4.堅持醫療救助水平與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5.堅持醫療救助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第三條成立xx縣醫療救助領導小組,由縣政府領導和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監察局、總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具體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條醫療救助范圍和對象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2.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3.精神病人;4.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患重、大病,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后,家庭經濟仍十分困難的;5.見義勇為受到身體傷害而又無醫療保障的當事人;6.無身份證明、無法確認戶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無法確認雇主的外地打工人員、流浪乞討人員等在xx發生意外傷害或生命垂危需緊急搶救者;7.凡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對象原則上應先參保;8.縣政府確定的其他應救助人員。第五條醫療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不屬于醫療救助范圍1.違法或犯罪;2.自殺或自殘;3.因酗酒、打架斗毆等導致傷害的;4.蓄意違章;5.因交通、工傷、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人應予賠償的醫療費用;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醫療救助標準1.醫療救助金以百元為單位,救助的最高額度每人每年不超過人民幣30000元。屬于特殊情況,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經領導小組批準,可視情提高救助標準。2.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其當年度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認定范圍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類補助、報銷和經濟賠償部分后,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根據自負金額按不同對象分類救助。第一類:農村五保戶和城鎮三無對象。實行零起點救助,集中供養對象按自負額100%救助,分散供養對象按自負額80%救助。第二類: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該類對象醫療費用自負2000元以上可申請救助,自負額在2001元至10000元之間按35%救助,10001元至20000元之間按40%救助,20001元至35000元之間按45%救助,35001元至50000元之間按50%,50001元以上按60%救助。第三類: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住院醫治,入院后可憑醫院證明先行救助2000元,出院后再按貧困狀況及自負金額視情救助30-50%。第四類:其他對象。除上述三類對象以外的其他農村人員年累計醫療費自負15000元以上可申請救助,15000元至50000元之間部分按20%救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自負30000元以上可申請救助,30000元至80000元之間部分按20%救助,8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3.對白血病、尿毒癥等治愈難度大、醫療周期長、醫療費用高的特殊病種病人,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后仍存在特別困難的,每年根據救助資金結余情況,由醫療救助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決定,酌情給予再次救助。第七條醫療救助的申請和審批1.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或受委托人提出醫療救助書面申請,如實填寫《xx縣醫療救助申請表》,經鎮(鄉)人民政府及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或單位及縣醫保辦審核后報縣醫療救助辦公室,由醫療救助辦公室審核后返回鎮(鄉)村(居)委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實施救助。2.救助對象或受委托人申請醫療救助時,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書面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醫藥費用清單和發票、病史材料和醫療診斷書。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同時要提供《合作醫療證》和醫藥費報銷單據。3.年救助額度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縣醫療救助辦公室按規定審批,10000元以上的由縣醫療救助辦公室審核后報縣醫療救助領導小組組長簽批。第八條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1.縣財政每年按照人均7元以上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并根據省里相關規定逐年提高,列入年度財政預算;2.縣慈善總會每年安排10萬元;3.上級財政補助的資金;4.社會各界的捐贈與贊助;5.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6.救助資金利息收入。第九條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醫療救助資金(不包括縣慈善總會安排的款項)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縣慈善總會安排的資金,由縣醫療救助辦公室提出救助建議名單和金額,縣慈善總會予以直接救助。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第十條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和分工1.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承擔辦理、調查核實、審批等事務。2.縣財政局負責落實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切實加強資金管理。3.縣衛生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之間的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協助做好醫療救助工作。加強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醫療成本,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有關醫療經辦機構要協助做好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的審核。4.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之間在政策和工作上的銜接,協助做好醫療救助工作。加強城鎮醫療保險的管理,積極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5.縣審計局和監察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6.各鎮(鄉)人民政府負責社會醫療救助的受理、初審、申報等工作,并做好救助資金的及時發放。7.縣殘聯、總工會、慈善總會等社會團體要大力幫助籌措醫療救助資金,支持醫療救助工作,發揮社會救助的強大優勢。8.縣醫療救助領導小組成員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一是通報當年醫療救助情況;二是研究確定特殊病種二次救助;三是研究醫療救助政策的調整與完善。第十一條相關責任救助對象以隱瞞、造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待遇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冒領的救助金。領導小組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1.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救助范圍的;2.貪污、挪用、扣壓救助金及利息或收取賄賂的;3.出具虛假證明,騙取醫療救助金的;4.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第十二條本辦法由xx縣民政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新晨范文網<?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醫療管理制度范文: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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