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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貧困生救助工作,為學生學習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根據教育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落實和完善中小學貧困生助學基金制度的通知》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在校長領導下,由專人負責資助貧困生工作,成立由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負責貧困生的初審和申請,研究擬定受資助學生名單和資助形式,成立領導小組:
組 長:XXX
副組長:XXXXX
成 員:XXXXXX、各完小校長
二、資助對象: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資助資金的使用原則和救助條件
用于老、弱、病、殘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戶子女救助。享受資助資金的學生的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和校規,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勤奮好學。
2、確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未入學、輟學或即將輟學的學生。
3、下列情況,品學兼優的學生優生資助:
(1)烈士子女、殘疾學生。
(2)父母一方死亡,離異的單親貧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災、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資助申報審批程序
1、貧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請資助的學生一般于學年開學初,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并向學校提交由所在村委會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2、學校評審小組對申請資助學生有關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按學生家庭經濟貧困程度排序,提出貧困生資助名單和資助形式,在學校和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后,學校將資助名單,公示情況上報上級資助小組審核確定。
3、學校通知受助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領取表》,并由學生及其監護人和班主任簽字確認。
五、資助資金實行專帳,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免雜費、免費提供教材的資金全部發給貧困學生本人。
六、受資助學生名單、資助項目和金額應在學校校務公開欄公布,建立檔案,并報上級部門備案。按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資助資金用于最急需的貧困生。對于出現問題的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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