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范文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范文鑒賞學習網站!
規章制度范文:案件檢查工作條例是由范文詞典為您精心收集,希望這篇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范文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果覺得好,請把這篇文章復制到您的博客或告訴您的朋友,以下是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正文:
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檢查黨員違紀案件是黨的紀檢部門一項重要工作,是嚴肅黨紀的中心環節。為使黨內案件檢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辦案工作質量和效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學校中心工作。
第三條 案件檢查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四條 案件檢查要堅持群眾路線,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
第五條 案件檢查中,要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檢查的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
第六條 案件檢查實行分級辦理,各負其責的工作
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實
第七條 學校紀檢部門對檢舉,控告及發現的本校范圍內黨
員和黨的各級組織違紀問題予以受理。
第八條 學校紀檢部門受理反映學校黨員或學校黨的各級組織違紀問題后,應及時進行初步核實,必要時也可委托下級紀檢人員協助辦理。
第九條 初步核實后,寫出初步核實報告,由紀檢部門區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反映問題失實的,應向被反映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說明情況,必要時還應向被反映人說明情況或在一定范圍內予以澄清。
(二)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應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條 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重大或復雜問題經黨委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條 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二條 對黨員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學校黨委常務委員和紀委常務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學校紀委報請上一級紀委批準立案,一般干部黨員違反黨紀問題由學校紀委報請學校黨委批準立案。
(二)不是干部的黨員違反黨紀的問題,由學校紀委決定立案。
第十三條 凡需立案的,應寫出立案呈批報告,并附檢舉材料和初步核實情況的報告,按立案批準權限呈報審批。
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學校紀檢部門應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第四章 調查
第十四條 對立案的案件,學校紀檢部門應根據案情組織調查組。
第十五條 紀檢部門要將立案的決定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
第十六條 未經立案部門批準,任何部門不得批準被調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
第十七條 調查開始時,在一般情況下,調查組應會同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與被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和應遵守的紀律,要求其正確對待組織調查。調查中,應認真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意見,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 被調查的黨員干部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紀檢部門可建議學校黨委,對其采取停職檢查措施。
第十九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第二十條 調查組有權采取以下措施調查取證:
(一)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書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部門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書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三)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必要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進行錄音、拍照、攝像;
(五)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請有關的專門機構或人員作出鑒定結論;
(六)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紀行為的文件、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借助有關部門對被調查對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或暫停支付;
(八)收集其它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
第二十一條 調查取證。
(一)收集物證、書證應盡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復制,但必須注明保存單位和出處。書證還必須由原件的保存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二)收集證言。語言材料要一人一證,可由證人書寫,也可由調查人作?事跡⒕鋈巳峽傘Vと艘蠖栽ぷ鞒齦氖保χ匭魯鮒げ⒆⒚鞲腦潁煌酥ぁS脛と頌富埃韃槿嗽輩壞蒙儆詼恕J占緩θ說某率觶壞韃槿說某率鍪視糜詒鞠罟娑ā?
(三)對于有關部門移送的調查材料,必須認真審核,經調查人員認定后,方可作證據使用。
第二十二條 調查中,如需保衛和其他部門配合,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應認真鑒別證據,嚴防偽證、錯證,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或含糊不清的,應重新取證或補證。
第二十四條 認定錯誤事實須有確定充分的證據,
只有被調查人的交待,而無其它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被調查人拒不承認而證據確鑿的,可以認定。
第二十五條 調查組應該將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錯誤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進行核對。對被調查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必要時還應作補充調查,對不合理的意見,應寫出有事實根據的說明。
被調查人應在錯誤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上注明。
第二十六條 調查取證基本結束后,調查組應經過集體討論,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由調查組全體人員簽名。
調查組應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并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調查中,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
第二十八條 要保護辦案人、檢舉人、證人。對上述人員進行誣告、陷害、打擊報復,應予追究。
第二十九條 案件調查的時限為三個月,三月內如不能查結,經立案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五章 移送審理
第三十條 凡屬立案調查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案件、調查終結后,都要移送審理。
第三十一條 移送審理時,應移送下列材料,并辦理交接手續:
(一)分管領導同意移送審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據;
(三)調查報告和紀檢部門的意見;
(四)全部證據材料;
(五)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錯誤事實材料;
(六)被調查人對錯誤事實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
(七)調查組對被調查人的意見和說明。
第三十二條 案件經審理并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討論后,應將調查報告、被調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及調查組對被調查人意見的說明材料的復制件,送交被調查人所在的單位黨組織作出處理決定。
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呈報審批。
第六章 對辦案人員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辦案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對被調查人或有關人員采取違犯黨章或國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準泄露案情,擴散證據材料;
(三)不準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故意夸大或縮小案情;
(四)不準接受與案件有關人員的財物。
第三十四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辦案人員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的檢舉人、主要證人;
(三)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本案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是學校紀律檢查部門案件檢查工作的規則,必須嚴格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共*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
2008年12月20日
規章制度范文: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版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
下一篇:賓館客房部各崗位工作流程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電力爭議糾紛調解規定(電監會令第30號)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