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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修訂)》(渝府發[ ]99號)、《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渝價發[ ]508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意見》(渝府發[ ]23號)精神,經區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研究和按照8月22日區政府常務副區長 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要求,現將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有關事項意見如下:
一、征收單位
地稅局委托區煤管局代征。
二、征收范圍
凡是在我區從事煤炭生產的企業,應按照本意見繳納規定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市屬煤礦由統一征收)
三、征收方式
實行定額征收,每月均衡解繳入庫。
四、征收標準
按照 年度煤炭非稅征收核定的煤礦產量及類別按一、二類煤25元/噸,三、四類煤15元/噸標準征收。
五、相關政策
1、區內煤礦企業在年度電煤任務完成的前提下,銷往發電廠的電煤憑發票按15元/噸抵扣。
2、區內煤礦企業銷往重鋼的精煤憑發票按1:1.5比例折算成原煤后按25元/噸抵扣。
六、解繳程序
區煤管局每月按各煤礦企業年度任務下達當月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繳款意見書,各產煤鎮街及時組織煤礦企業持繳款意見書在當月10日前到區財政局指定的銀行自行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然后持銀行進賬單到區煤管局開具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以確保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按時入庫。
七、相關要求
各產煤鎮街、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區政府要求,在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同時加大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力度,督促轄區煤礦企業按時足額解繳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逾期未繳納的,由國土部門暫扣采礦許可證、煤管部門暫扣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公安部門停供火工產品,并按日3‰收取滯納金。
八、執行時間
本意見從 年1月1日起執行。 年1月1日至今按照本意見規定的應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必須進行補繳。
特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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