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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醫療完善工作意見范文按照《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文件精神(民社救字〔〕22號),結合我縣實際,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現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救助對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戶;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享受民政補貼的老村干、老黨員;
(五)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病種
(一)對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民政補貼的老村干和老黨員不設病種限制。
(二)對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救助病種為:1、惡性腫瘤;2、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3、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4、白血病、血友病;5、急性壞死性胰腺炎;6、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肝功能失代償(肝硬化腹水);7、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術或介入手術治療的心臟大血管疾病、心臟換瓣膜術;8、重癥精神分裂癥;9、腦中風;10、晚期血吸蟲病;11、重癥肌無力。
三、救助標準
救助對象在扣除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類商業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部分后,個人負擔的年醫療費用將給予定額救助,當年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8000元。
四、救助辦法
(一)資助農村五保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資金。對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視醫療救助資金總量和財力狀況,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或全部參合資金。
(二)資助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參加醫療保險,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參保資金;對城市低保對象中的大病重殘人員,視財力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參保資金。
(三)對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每人每年可享受小額醫療門診包干補助。
(四)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民政補貼的老村干和老黨員,因患上述病種中前七種病種,需住院治療的憑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書(即病歷、化驗單或病理報告單原件),即可給予3000元的醫前醫療救助。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對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1萬元(含1萬元)至3萬元(不含3萬元)的,救助2000元;
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3萬元(含3萬元)至4萬元(不含4萬元)的,救助3000元;
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4萬元(含4萬元)至5萬元(不含5萬元)的,救助4000元;
年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五)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及享受民政補貼的老村干和老黨員在住院治療時一律不設起付線。此四類對象患病進行住院治療,憑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書(即病歷、化驗單或病理報告單原件)、出院記錄(原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心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心證明,即可給予自付資金10%的醫療救助。
(六)城鄉低收入家庭患者患救助病種住院,費用在3萬元以上的,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按比例給予補償后,縣民政局按未補償費用的10%給予救助。
(七)因病導致家庭困難的患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年看病支出的家庭)年住院費用達3萬元以上的,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按比例給予補償后,縣民政局按未補償費用的10%給予救助;因慢性病導致家庭困難的患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年看病支出的家庭)需在縣級以上定點醫院檢查確診,出具病情診斷書,新農合報銷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明,縣民政局按未補償費用的10%給予救助。慢性病的病種包括: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惡性腫瘤放化療、器官移植抗排治療、心臟換瓣膜術后、血管支架植入術后治療、腦中風、晚期血吸蟲病、重癥肌無力、重癥精神分裂癥。
(八)0-14周歲(含14周歲)城鄉兒童患有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符合休衛字[]156號文件規定的按照文件規定執行。因醫治需要不在規定醫院救治的,參照休衛字〔〕156號文件標準給予補助。
五、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及享受民政補貼的老村干和老黨員、城鄉低收入家庭患者在縣內醫院住院的,出院期間,即可通過“一站式”醫療救助系統給予救助。在縣外醫院住院的,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按比例給予補償后,可到戶籍屬在地的衛生部門通過“一站式”醫療救助系統給予救助。
(二)因病導致家庭困難的患者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身份證和享受社會救助的有關證明(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縣民政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縣級財政部門接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審批表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機構。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三)接收城鄉救助患者材料截止日期為次年三月底,逾期不再予以救助。
六、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1、上級財政補助的醫療救助資金;
2、縣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
3、社會各界的捐贈資金。
(二)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由民政局商財政局后,由財政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用于大病醫療救助和小額臨時救助的資金,由民政局按規定程序審批、送財政局復核后,由財政局按涉農資金“一卡制”發放到戶。
(三)醫療救助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
七、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民政局加強醫療救助和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政策銜接,改進資金結算辦法,適時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務,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群眾。
(三)財政局負責會同民政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安排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保障醫療救助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衛生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六)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八、工作要求
(一)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將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騙取醫療救助的,民政部門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四)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各界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慈善援助。
九、其它
(一)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縣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休政辦〔〕12號)同時廢止。
(二)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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