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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某外商投資企業的縫紉工,因為企業無訂單,在家待崗兩個月了,正好照顧生病的母親。在今年2月,企業承接了為外商來料加工的訂單,由于時間緊,總經理未與工會商量就讓辦公室主任向各部門經理發出通知:平時加班2個小時,星期
六、星期天不休息。并強調:全體職工必須服從企業的安排,按要求加班的,除按計件工資發外,每天再加50元。不按要求加班的,每天扣50元。
由于要照顧母親,我平時一般是多干1個小時,就回家了。3月初,企業發工資時,我發現自己的工資總數連最低工資標準都不夠。找總經理論理,他卻說員工不聽安排他有權決定處置員工。請問,單位這樣做合理嗎?我該怎么辦?
答:《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六條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總經理是在不存在法定必須加班加點的情況下,也未與企業工會組織和職工協商,而要求職工加班的。這個要求本身就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程序。因此,單位應該補發你已扣的工資。如果單位仍拒絕,你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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