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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節日加班技術骨干被勒令待崗
“我也沒犯錯誤,單位憑什么要我待崗寫檢討?難道我連休假的權利都沒有嗎?”被單位勒令待崗反省的徐小姐走進建鄴區法院,見到法官氣憤地質疑單位的做法。徐小姐在南京一家民營加工企業工作多年,任工藝技術組長。徐小姐訴稱,單位業務量大,作為技術骨干,她幾乎每周都要加班,身心非常疲憊。去年年初的一個星期日,廠里來了一筆急催業務單,車間主任通知正在家中休息的徐小姐馬上回廠加班,徐小姐電話中以身體不適拒絕了。第二天一上班,徐小姐就接到人事部通知,要她去人事部待崗。待崗期間,人事部門以徐小姐“不服從工作安排,影響工廠管理”為由,要她停職寫檢討。徐小姐走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與南京某民營加工企業勞動合同關系,同時要求支付以前工作期間的加班費。
該企業稱,徐小姐不服從崗位安排,拒絕加班,影響單位正常管理,屬違紀行為。單位有權作出處罰。該企業還拿出徐小姐的工資單和考勤表,稱已經支付了其工作期間所有加班費。
由于單位拿不出徐小姐簽字的考勤和工資單,建鄴區法院審理后判決,解除徐小姐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加班時間以徐小姐所述為準,南京某民營加工企業支付徐小姐加班費3000余元。
法官說法:節日期間不得強制加班
審理此案的孫卉法官強調:《勞動法》明文規定,勞動者有休息休假權。節日期間,用工單位要求加班,只能與勞動者協商解決,不得以不服從加班為由讓勞動者下崗,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要學生打飯校醫被學校解職了
“我身上沒帶錢,要學生幫我打個飯,也算不能勝任工作?”南京某學校聘任校醫仲女士,接到解聘通知書后,一百個不服氣,將學校告上建鄴區法院。
仲女士訴稱,去年底,她被南京某學校聘為校醫,試用期滿后,仍留在學校從事校醫工作。今年初,學校以不能勝任工作對仲女士作出解聘處罰。
學校辯稱,解聘仲女士,完全是因為她的人品有問題,不能符合學校對教師的起碼要求。學校舉例說,仲女士管理的學校食堂衛生不合格被曝光后,學校扣了她的錢,她卻私下找到食堂承包人要求補償。平時,她還要求前來看病的學生掏錢替她打飯,在學生中造成極惡劣影響。
“我是校醫,除 了給學生老師看病,還要管理學校食堂衛生。我哪里忙得過來?”庭審時,仲女士訴苦說,學校食堂衛生不合格被曝光,學校就將責任怪罪于她。還說她要看病的學生幫她打飯,有損為人師表的道德。“這完全是借口。”
建鄴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校醫工作出現問題,學校未經停崗培訓,就直接作出解除合同決定有不妥不處。法院判決,學校給付仲女士2萬余元違約金及經濟補償。
法官說法:不勝任工作需先調崗培訓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以“不勝任”3個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需先進行調崗或培訓,仍不合格者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本人直接送達決定書,如不能送達,必須要有書面材料反映,最后才能以公告形式送達;解除勞動合同后,用工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給勞動者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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